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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這些航運新規正式實施!
          雙擊自動滾屏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19/9/5 閱讀:5796次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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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8號),2019年8月1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印發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簡稱“11規則” ),該辦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而2012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和《海船員【2013】266號》等10份“補丁類”規范性文件于2019年9月1日同時廢止。



              《海事行政處罰程序實施細則辦法》

              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為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交通運輸部出臺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2019年第9號)。同時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2019年第10號令)和《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2019年第11號令),原海事行政處罰程序的有關章節和內容被刪除。為做好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銜接,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原2015年《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四章“海事行政處罰程序”為基礎,吸收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一些新的制度設計和規定要求,落實了有關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內容,細化了部分規定的內容,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基層海事執法單位的行政處罰行為,推進透明規范合法公正執法。同時《實施細則》兼顧了海事工作實際,立足新的形勢要求和基層執法實際,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了海事行政處罰程序,并做了進一步簡化。 



              《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船員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

              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為進一步促進江海聯運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規范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船員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我局修訂了《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船員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為進一步促進江海聯運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規范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最低安全配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等規定,我局修訂了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通知規定的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使用本通知附件規定的樣式簽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按照內河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制作,并在轄區內做好宣貫工作。二、對2019年9月1日前已經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其船舶所有人應當在2020年7月1日前重新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三、本通知規定的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督煌ㄟ\輸部海事局關于發布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的通知》(海船員〔2017〕478 號)同時廢止。

           

              海上滾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海上滾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3號)(以下稱《規定》)將于2019年9月1日起實施!兑幎ā窂囊郧暗陌苏58條,精簡到七章37條!兑幎ā愤M一步強化了對滾裝船舶和車輛的安全管理,在船舶安全自查、動態監控、車輛裝載等方面,對滾裝船舶及其經營人和管理人提出了具體要求。

              本次新規修訂的內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加強對滾裝船舶和車輛的安全管理。一是在安全自查清單簽署、核定抗風等級、車輛裝載安全狀況檢查等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二是加強了對滾裝客船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經營人、管理人應當對船舶進行動態監控,及時掌握航行、停泊、作業動態等;三是加強了對搭乘滾裝船舶的車輛的安全監管。
           
              (二)進一步優化滾裝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取消了部分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主動獲取的信息的備案要求;二是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做好銜接,不再重復規定已有內容;三是進一步完善車輛、司機和乘客管理制度。 



              《內河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年修改通報)

               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內河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年修改通報)已經交通運輸部批準,將于2019年9月1日生效實施,加強清潔能源在內河小型船舶的使用推廣。航行于雄安新區水域的小型船舶將全面使清潔能源,積極發揮導向和引領作用。

              《技術規則》規定,內河載客12人以上的船舶可使用液化石油氣(LPG)舷外掛機。在此次修訂中,《技術規則》對LPG動力船舶運營管理、發動機和系統以及消防系統等均作了系統規范的技術要求。同時,《技術規則》補充修訂了酸性鉛板型電池、堿性鎳板型電池、鋰離子蓄電池等技術標準和純電池動力船舶附加要求,為在我國內河水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提供了有力的法規和技術基礎。

              《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年修改通報)

              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年修改通報)按規定程序已經交通運輸部批準,現予以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秶H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年修改通報)電子版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網站(
          www.msa.gov.cn)通知公告欄目下載,紙質版將由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聯系電話:010-64981400)。 



              《青海湖載客船舶檢驗技術規則》(2019年修改通報)

              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青海湖載客船舶檢驗技術規則(2019年修改通報)》按規定程序已經交通運輸部批準,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肚嗪:d客船舶檢驗技術規則(2019年修改通報)》電子版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網站(
          http://www.msa.gov.cn)通知公告欄目下載,紙質版將由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聯系電話:010-64981400)。

           

              長江海事轄區實施船舶封艙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加強長江干線航行船舶揚塵污染治理,打好船舶污染防治攻堅戰,長江海事局發布《關于實施船舶封艙管理的通告》,9月1日起,長江干線(四川宜賓至江蘇瀏河口)通航水域實施船舶封艙管理。 



              國際公約方面

              MARPOL附則VI修正案:排放控制區以及滾裝貨船和客滾船要求達到的EEDI

              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

              將第13.5.3條的“本條規定第6段所述排放控制區”修改為“NOx排放控制區”("NOx Tier III emission control area");對滾裝貨船和客滾船的基準線參數值作了調整,特別是對于17000DWT以上的滾裝貨船和10000DWT以上的客滾船制訂分段基準線(將其基準線設立為常值),從Phase 2 階段(2020 年1 月1 日起)開始實施,但請各主管機關考慮在此之前提前實施。

              船舶適用范圍:所有GT≥400的滾裝貨船和客滾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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